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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 第6條
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第6條
為加速辦理本條例各項計畫,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適用地區內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都市計畫法
第二十七條
規定,迅行變更或逕 為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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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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