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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 第4條
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應成立推動小組,辦理各項計畫之審查、督 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及其相關工作。 中央執行機關為執行本條例規定事項所需人力,由相關人員調兼或以臨時 人員充任;所需經費,由依
第五條
規定所編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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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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