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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57條

替代役役男及相關人員著有功勳者,得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或予以獎勵。 依前項及第五十五條規定應予獎勵、懲處之對象、種類、方式與申請救濟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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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