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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59條

第 八 章 附則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其服勤之範圍、人數、編組及召集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前項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召集服勤所需費用,由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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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6條主管機關得邀請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辦理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年度實施計畫…第57條替代役役男及相關人員著有功勳者,得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或予以獎勵。依前項及第五十五條規定…第58條依本條例規定服警察役之役男,於執行職務時,得使用必要之警械;其使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60條施行替代役所需之經費,除第六十條之一另有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及各有關機關(構)依本條例所定,…第60-1條用人單位應於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第二階段服役期間,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研究發展費或產業…第60-2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十條所定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應…第61條本條例起徵對象為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第62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63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以後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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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