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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61條

本條例起徵對象為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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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