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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15條

身心障礙或死亡之撫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者,應由原屬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辦理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後,檢附身心障礙請卹表連同身心障礙等級檢定證明書,送請主管機關核卹,因公致身心障礙者,應同時檢附證明書。 二、替代役役男死亡者,應由原屬服勤單位填具死亡報告及死亡請卹表連同死亡證明,送請主管機關核卹。 三、身心障礙人員或遺族自行申請撫卹者,應填具身心障礙請卹表或死亡請卹表,連同身心障礙等級檢定證明書或死亡證明,送交主管機關核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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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