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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21條

第 四 章 撫卹程序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喪失領受撫卹金之權利時,其他有領受權人應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一、原領受人死亡、原領受之配偶、寡媳及鰥婿再婚者,檢具戶籍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 二、原領受之兄弟姊妹已成年且已有謀生能力者,檢具戶籍資料、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原領受之配偶父母或配偶祖父母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原領受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褫奪公權終身者,檢具法院判決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戶籍資料,得免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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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5條身心障礙或死亡之撫卹,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者,應由原屬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役男…第16條主管機關核定身心障礙或死亡之撫卹後,即函發身心障礙或死亡通報,通知原屬服勤單位轉交撫卹受益人…第17條原屬服勤單位收到身心障礙或死亡通報後,應通知撫卹受益人填具協議書或切結書及領卹資料表,彙齊後…第18條一次撫卹金、一次給與之身心障礙撫卹金及第一年年撫卹金於撫卹案核定後,由主管機關支給之。第二年…第19條撫卹受益人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恢復前領受撫卹金者,由主管機關追繳之。第20條撫卹令於領卹有效期間遺失或污損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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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