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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16條

第 四 章 撫卹程序
主管機關核定身心障礙或死亡之撫卹後,即函發身心障礙或死亡通報,通知原屬服勤單位轉交撫卹受益人,並同時通知替代役役男原屬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送有關機關登記。但對自行申請撫卹者,得逕行通知撫卹受益人,並副知原屬服勤單位。 撫卹受益人收到前項身心障礙或死亡通報後,認為核定身心障礙或死亡種類不符時,得於收到通報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核;對重核之決定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重核決定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再重核。再重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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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15條身心障礙或死亡之撫卹,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者,應由原屬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役男…第17條原屬服勤單位收到身心障礙或死亡通報後,應通知撫卹受益人填具協議書或切結書及領卹資料表,彙齊後…第18條一次撫卹金、一次給與之身心障礙撫卹金及第一年年撫卹金於撫卹案核定後,由主管機關支給之。第二年…第19條撫卹受益人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恢復前領受撫卹金者,由主管機關追繳之。第20條撫卹令於領卹有效期間遺失或污損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第21條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喪失領受撫卹金之權利時,其他有領受權人應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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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