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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 第3條
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第3條
替代役役男經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規定者,由該會將合於身心障礙就養基準文件、替代役役男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就養申請表及替代役人員榮民證申請表,函送役男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交及協助役男填報,並副知役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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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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