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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 第4條
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第4條
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之替代役役男,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向其戶籍地之輔導會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安置就養: 一、就養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附正本查驗)。 三、經輔導會鑑定合於身心障礙就養基準文件。 四、退(停)役證明書影本(附正本查驗)。 五、榮民證申請表。 六、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七、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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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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