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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一句話看懂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規範了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的認定標準和程序,目的是為了確保役男的身心健康狀況與替代役的適合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6-04・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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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發生身心障礙,其身心障礙等級檢定,依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如附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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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應檢具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紀錄,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服勤單位應即檢具傷病報告,連同該證明書及病歷紀錄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協商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鑑定。 前項替代役役男不服鑑定結果者,得再向服勤單位申請鑑定或自費逕向指定之醫院辦理鑑定。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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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指定醫院應就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就醫之病歷紀錄等相關資料,詳細診斷其身心障礙狀況,並簽註於身心障礙等級檢定證明書內,送主管機關核定其身心障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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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替代役役男在同一時間內,因同一原因具二種以上之身心障礙狀況時,其身心障礙等級不同者,以較重之身心障礙等級核定;身心障礙等級相同者,晉一身心障礙等級核定。但以核定至一等身心障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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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規定之身心障礙狀況,為該身心障礙等級之最低標準,不及於此標準者應依低一等身心障礙等級核定。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未規定之身心障礙狀況,檢查醫師應依據醫學專業,考量其身心障礙狀況對身體功能之影響,簽註身心障礙等級意見,由主管機關核定,並列冊送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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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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