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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第6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規定之身心障礙狀況,為該身心障礙等級之最低標準,不及於此標準者應依低一等身心障礙等級核定。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未規定之身心障礙狀況,檢查醫師應依據醫學專業,考量其身心障礙狀況對身體功能之影響,簽註身心障礙等級意見,由主管機關核定,並列冊送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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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