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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 第3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第3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應檢具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紀錄,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服勤單位應即檢具傷病報告,連同該證明書及病歷紀錄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協商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院辦理鑑定。 前項替代役役男不服鑑定結果者,得再向服勤單位申請鑑定或自費逕向指定之醫院辦理鑑定。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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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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