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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書記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 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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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