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第68條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文書科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庭長及法官,並於每三個月終,編造該三個月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7條看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6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