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第62條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2條

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
AI 白話解釋
← 第61條看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6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