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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5條

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其為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 公告文件應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發文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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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