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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第2條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或廢棄原判決自為裁判時,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或理由於評議時提出與多數意見不同之法律上意見,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三日內補具書面交付審判長者,得於裁判附記之;逾期提出者,不予附記。 前項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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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