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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第3條

不同之法律上意見指下列各款情形: 一、贊成裁判之主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法律意見之協同意見。 二、對於裁判之主文表示部分或全部不同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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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