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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第2條

被查核事業更換會計師時,繼任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定與 前任會計師作必要之連繫,繼任會計師若發現前任會計師與被查核事業有 不同意見,應將主張本身意見之理由,詳載於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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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