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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73條

第 七 章 罰則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善為止: 一、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辦理會計師事務所之登錄或變更登錄。 二、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登記。 三、章程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記載或章程變更未依第二項規定申報備查。 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或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未於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期間內依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或其資金之運用違反同條第一項規定。 四、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或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訂準則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會計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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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