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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24條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 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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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