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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第14條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4條
會計師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經認定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應於二個營業日內,向調查局申報。 二、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但經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三、前二款申報書及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應依調查局規定之格式辦理。 四、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
第十五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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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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