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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4條

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經高階管理階層核定之政策、控制及程序,俾管理及降低已知洗錢及資恐風險,包括由國家或其本身所辨識之風險。 二、監控相關控制程序之執行,必要時予以強化。 三、採取強化措施以管理及降低已知之較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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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