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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第16條
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6條
會計師應注意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
第四條
及
第五條
規定公告之制裁名單,並依同法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包括未完成之交易。 會計師因業務關係知悉其本身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應即依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及方式向調查局通報。 前項通報紀錄、相關交易憑證之保存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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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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