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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規定之檢測包括採樣與檢驗測定,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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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