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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對其有害事業廢棄物應執行檢測之規定與頻率,除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授權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經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表列排除核准者,應每六個月檢測一次。 二、有害事業廢棄物中間處理時,其處理後之廢棄物,應由處理者每六個月檢測一次。但經連續二次檢測結果均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者,得改為一年檢測一次。 三、事業依前款但書檢測或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者,應依前款前段規定辦理檢測。 四、第二款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處理方法或設施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辦理檢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至少一年檢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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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規定之檢測包括採樣與檢驗測定,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3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項目,除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授權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製程產…第5條前條之檢測應自採樣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並製成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紀錄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第6條報告書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之批次予以分類,並逐年彙集建立書面檔案或可讀取之電子…第7條本辦法所訂之相關文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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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