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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之檢測應自採樣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並製成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紀錄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 前項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採樣計畫書。 二、採樣紀錄。 三、檢測報告。 四、檢測數據品管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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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