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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5條

第 二 章 有機農業推廣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業永續發展,應設任務編組,並諮詢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以發展有機國家為目標,每四年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有機農業促進方案之內容如下: 一、有機農業生產面積目標、占全國農業生產面積之比例及分年預算配置。 二、有機農業前瞻發展規劃及現況調查。 三、有機農業生產、行銷及有機農產品驗證之輔導。 四、轉型有機農業生產與維護生態保育之獎勵及補貼。 五、有機農業與有機農產品之農法技術、科技研發及人才培育。 六、各級機關(構)、學校與消費者對有機農產品及有機食農教育之推廣。 七、相關民間團體辦理有機農業推廣工作之輔導。 八、其他促進有機農業發展之工作。 主管機關為推廣有機農業,應寬列預算,並每四年滾動檢討調升幅度,以達全國農業有機化為目標,配合辦理前項各款工作。 第二項第四款獎勵及補貼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比例原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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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