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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36條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法授權。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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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