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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6條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內容服務名稱、摘要、分級等級及費率等資訊。 二、對於限制級內容服務,應以鎖碼或其他適當防護方式提供。 系統經營者提供或播送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停止提供或播送該內容服務。 系統經營者或其他內容服務提供者向訂戶提供頻道節目以外之內容服務,違反其他法律強制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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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