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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2條

系統經營者應至少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提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 經營前項地方頻道者,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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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