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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16條

系統之每一有線調頻廣播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調頻載波位準應介於負十四分貝毫伏到正四分貝毫伏間。 二、調頻載波雜訊比在單音時不得小於二十五分貝,在立體音時不得小於四十五分貝。 三、調頻載波拍差位準必須較最低之調頻載波位準低三十分貝以上。 四、調頻載波位準必須較最低之影像載波位準小三分貝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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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