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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 第26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26條
系統經營者應自備下列各款測試功能之設備: 一、電波洩漏測試設備。 二、射頻位準表。 三、頻譜分析儀。 四、接地電阻測試表。 五、具備量測誤碼率及數位信號強度功能之數位信號分析儀,未播送數位廣播電視信號者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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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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