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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19條

頭端類比電視頻道之電視調變器,相對於影像載波頻率加 0.2MHz 處之頻率響應差值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影像載波頻率減 0.5MHz 至影像載波頻率加 3.58MHz 區間內應在正負 1.5dB 以內。 二、影像載波頻率減 0.75MHz 及影像載波頻率加 4MHz 處應在正 1dB至負 4dB 之間。 三、影像載波頻率減 1.5MHz 處應低於 20dB 以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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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