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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系統之經營,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本法施行細則及申請須知規定,填具申請書連同營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決議許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申請人籌設許可證後,系統始得籌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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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