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 第7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人依核准時程將系統架設完成,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機關查驗;系統查驗合格後二個月內,申請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許可,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營運許可證者,不得營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