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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 第6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人必須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申請,於核准之系統設置時程內將系統架設完成。系統之設置得分期實施,全部設置時程不得逾三年;其無法於設置時程內完成者,得於設置時程屆滿前二個月內附具正當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系統設置分配線網路應到達經營區域每一村里有一個以上光纖投落點及訂戶分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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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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