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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 第12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第12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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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裝機、復機及移機之收費上限價格如下:一、裝機費:(一)主機裝機費:一千五百元。(二)單一分機…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收視費用,指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裝機費、復機費及移機費。
第3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六百…
第4條
裝機、復機及移機之收費上限價格如下:一、裝機費:(一)主機裝機費:一千五百元。(二)單一分機…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准系統經營者收視費用時,除參考系統經營者依附件檢送之各款文件外,並應…
第6條
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
第7條
系統經營者除採無償借用或贈與外,應以下列方式提供具有定址解碼功能之類比機上盒(以下簡稱類比機…
第8條
系統經營者為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收視服務,得提供數位機上盒供訂戶選擇使用,其收費由系統經營者…
第9條
有線廣播電視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節目之收視費用,由系統經營者自行規劃後,於實施前報本會備查並副…
第10條
系統經營者收費不當而有損害訂戶權益或有損害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其…
第11條
本標準於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代行時,準用之。
← 第11條
看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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