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 第4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第4條

裝機、復機及移機之收費上限價格如下: 一、裝機費: (一)主機裝機費:一千五百元。 (二)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為五百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八百元。 二、復機費: (一)原訂戶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內(含三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三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三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二百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三、移機費:室內者,每機五百元;室外者,每機八百元。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