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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第6條

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但不得逾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視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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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