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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26條

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且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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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