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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25條

第 四 章 財務報告與揭露
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標準程式附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系統經營者應委任會計師複核標準程式附表。會計師受託複核時,應依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複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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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與揭露」的其他條文

第26條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且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第27條系統經營者應揭露自己及其關係企業之下列資訊:一、個別及合計之全國總訂戶數。二、同一行政區域之…第28條外國人股東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時,系統經營者應揭露其個別及合計持有系統經營者已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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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