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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27條

系統經營者應揭露自己及其關係企業之下列資訊: 一、個別及合計之全國總訂戶數。 二、同一行政區域之總家數。 三、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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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