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 第14條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4條

經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之終端設備,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經變更設計或性能時,仍符合技術規範者,得僅對變更部分報請驗證機關(構)備查。 前項設備經擴充其傳輸介面時,於不影響原審驗合格之傳輸介面功能者,得僅對擴充部分辦理審驗。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