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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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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4條
供販賣或訂戶使用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技術規範審驗合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終端設備多重語言字幕測試項目之線上韌體更新日期,由本會公告之,但系統經營者擬提前更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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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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