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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驗證機構受理審驗案件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申請審驗案件者收取審驗費,並於收訖之次日悉數解繳國庫;中央主管機關另依委託審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其委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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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