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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第5條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依前條規定檢附文件且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評鑑。 前項評鑑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並提出評鑑報告: 一、產品驗證制度應符合ISO/IEC 17065標準。 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評鑑相關之事項。 經評鑑有不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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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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