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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18條

合夥人之出資額,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取回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 合夥人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得取回其出資額者,非經有限合夥清償現有債務或為債權人提存後,不得為之。 合夥人違反前二項規定,取回其出資額者,於取回之範圍內,對有限合夥之債權人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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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