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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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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31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有限合夥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有限合夥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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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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